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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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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妇女犯罪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从总体上来说,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全社会不能也不可能成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保障妇女权益主要是政府的职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为了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他们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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