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2条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决议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予以撤销。超过该规定其期限提起的诉讼,不予以受理。因此,该60日的规定仅是针对股东提起决议撤销诉讼而设定。对符合决议无效的情形,新修订的《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讼的期限作出限定规定,故对于股东依据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提起的确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应受60日的限制。
解答如下, 现代企业中,在做出重大的决策或增减股东等决议时一般需要通过召开董事会来确定,公司的重要股东们在董事会上通过投票来形成最终意见,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来保障和确定具体决议的施行。那么董事会决议生效条件是什么呢?
董事会决议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司决议之一种,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行为被拟制为公司的行为。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取决于程序是否适当、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因素,只要符合程序和法律相关规定等要素,董事会决议就当然的产生约束众股东的效力。董事会决议生效后公司就应当按照该决议施行,是公司作为法人的意思表示的体现,当然该决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同时也需要保障股东们的利益,才能更好的施行。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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