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申请直接执行对乙享有的债权,来代替归还甲的债务。至于能否执行到位那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2、具体法律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 提出; (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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