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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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实际生活中,很多结婚多年的夫妻,由于某种原因,走上离婚的道路。虽然离婚是每个人都不愿意见到的,但是既然已经发生了,就要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其中离婚难免会遇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同时财产分割也是纠纷比较多的地方。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十年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十年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婚姻法》
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一)《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婚姻法》
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对于离婚,不会因为夫妻之间生活长短的问题,而偏向于哪一方。法律是平等,不管是十年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还是十年以下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所依照的法律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根据夫妻之间离婚的情况不同,判决的标准会有所区别。另外,大家在离婚时,能协商解决,最好自行处理。
一般我们将同居关系视为搭伙过日子,在分配财产上,分割形式分为如下两种:
(一)协议分割
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重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一般来说,法院对于这种非婚姻关系的判决是:除去个人财产外的共有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割,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解答如下, 实际生活中,很多结婚多年的夫妻,由于某种原因,走上离婚的道路。虽然离婚是每个人都不愿意见到的,但是既然已经发生了,就要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其中离婚难免会遇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同时财产分割也是纠纷比较多的地方。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十年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十年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婚姻法》
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一)《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婚姻法》
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对于离婚,不会因为夫妻之间生活长短的问题,而偏向于哪一方。法律是平等,不管是十年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还是十年以下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所依照的法律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根据夫妻之间离婚的情况不同,判决的标准会有所区别。另外,大家在离婚时,能协商解决,最好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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