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但是目前减按10%征收。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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