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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有效,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丁* 山西-晋城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1.12 01:52:23 315人阅读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有效,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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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今后承租人仅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得不到的支持!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数量还不少,尤其是房价上涨时期,业主往往“借刀”,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名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审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已经以侵犯优先购买权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承租人和业主运气有点不好了,你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浏览更多文章深圳方俊律师2009年9月15日ttttt

2020-11-12 01:5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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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担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因此,出租方与购房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有承租人主张(即通常所说的诉)合同无效,才适用《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认定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原告出租方要求确认其与
第三人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承租方没有提出反诉,即没有诉,依据“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承租方没有告诉,不予受理,即不能主动作出“购房合同无效”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也隐含了尊重《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意思,即房屋买受人因《房屋买卖合同》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期待权不受影响(即便该买受人不是善意买受人)。因为
1、在房屋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甚至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承租人要想继续“优先购买”取得标的房屋,就首先要确认房屋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使房屋的所有权维持在或回复到出租人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否则,承租人不可能向买受人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2、根据2016年03月0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2条的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经之路”即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参照该规定,承租人要想行使优先购买权也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暗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也不予支持】的前提下,承租人的在出租人与买受人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再想“优先购买”已不可能。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利益维护现有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促进交易。当然,该规定也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权利范围设定了比较大的限制。

对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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