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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是属于外商独资企业还是国有企业
解答如下,可以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1)对外担保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2)对外担保当事人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当事人是否适格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一)对外反担保(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
这要分两种情况考虑:1、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是投资性(见《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的规定》(04年11月修订后版本)),则该再投资的新,也是外资企业。许多跨国大,如微软、松下、诺基亚等,都是先设立了投资性,再以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2、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是非投资性,则该再投资的新,为内资企业。另外,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专业解答并不完全相符。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仅能由单一个人作为唯一的出资方予以建立;反观个体工商户,其设立者的身份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亦可由多个家庭成员联合出资组建。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往往为同一个人,且必须是通过投资行为构建起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方具备注册资格。此外,这两种形式的经营实体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政策方面的具体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由单个自然人筹资组建,而个体工商户可由多个自然人或家庭共同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和经营者需为同一人,设立备案者须为实际投资人。两者在财务和税收政策上亦有差异。
专业解答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之前,首要任务便是详细了解股权出质方以及拟作为质押标的股权的相关状况,进行准确无误的确认之后,便需由公司股东会以书面形式达成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方可实施,紧接着便需签署正式的股权质押协议,同时,法律要求还需对该协议进行备案登记。
专业解答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需注意法律风险。需确认是否需要政府审批,完备审批手续。全面审查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和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核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保障交易合法合规。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外商独股企业变更董事需要的材料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律师解析 按下列流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首先需要申报项目立项,接着提交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向外经贸审批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批准证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 4.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6.到银行开户。 7.进行税务登记。 8.进行海关备案手续。 9.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
律师解析 可以。依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公司。 中国自然人要想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以有两种变通的办法: 一种办法是先注册一个公司,该中国自然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先成立一个企业,然后再以该企业的名义与外商共同成立合资公司。 另外一种变通的方法是股权并购。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进入要办理商标注册的国家的商标查询网站,选择基本文字商标搜索,查询该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了。接着可以向当地国的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有关部门受理后,会进行审查,符合审查的,会公告该商标,进行核准,没有异议的,就会给申请人发证书。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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