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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张** 陕西-商洛 其他咨询 2020.11.07 23:23:01 1487人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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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另,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rn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n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rn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rn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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