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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给别人看

ask****344 广东-东莞 其他咨询 2020.11.07 21:47:16 441人阅读

个人隐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给别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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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以下简称若干限定)第22条限定:“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  
二、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限定》第68条关于违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获到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违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获到的证据或者违背流程法、实体法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本领。  
三、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限定,如民诉法第69条限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联盟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限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限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0-11-07 22:10:16 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都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之一,但要追加欠款,还需要其他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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