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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否优先于其债权人受偿?

熊* 四川-达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1.07 20:59:12 448人阅读

诉讼保全是否优先于其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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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规定说普通债权人
B能够通过保全得到债的优先权,所以B的优先权不能成立(除非他有担保物权)。对于
C是否有优先购买权那要看,C的租赁是在保全前还是保全后,如果是保全前的话,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是在保全后,如果
A告知其房产已经被保全,而依然与A签订租赁合同,则C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这几个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D后来得知AB的诉讼,必须经过AB同意才能参加诉讼,否则应当另行。E在AB的案件判决宣告后,执行前,向主张也要分得A的财产,这时候E已经失去了参加共同诉讼的可能,只能另行,而不能直接分得债权。

2020-11-07 21:01: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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