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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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在1989年10月25日的《答复》中认为: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根据这一文件体现出的执法精神,缓刑是对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不符合累犯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不会认定为累犯。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在1989年10月25日的《答复》中认为: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根据这一文件体现出的执法精神,缓刑是对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不符合累犯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不会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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