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附:
1、住房公积金代办委托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甲方)与受委托人(乙方)的关系:
委托人因 一事。
委托 代为办理
事宜。
委托期限为 至该委托事宜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
1、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如甲、乙双方提供虚假证明,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乙双方
自行承担。
2、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支行
贷 款 账 号
还贷储蓄账户账号
所购住房总价款(元)
主借款人 配偶
姓 名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单 位 名 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身 份 证 号
提 取 比 例
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提取限额(元)
(所购住房总价款×提取比例)
委托提取限额(元)
(提取限额-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个人联系电话
委托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阅知并同意接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现委托受托方定期从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存入委托方指定的还贷储蓄账户内,并承诺以上提供信息完全属实。
委托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受托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背面)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
一、受托方可在委托提取日,即每年
1、
4、
7、10月的15日(节假日顺延)办理委托提取划款,扣划资金将于委托提取日后2个工作日内存入职工的还贷储蓄账户。
二、受托方每次提取的金额,为提取当日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留10元后的余额,而且委托方的委托提取累计额不超过本委托书中确定的各自委托提取限额。
三、委托提取变更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应在委托提取日前3个工作日内,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及有关材料。
1.还贷储蓄账户变更的;
2.增加委托方配偶为委托提取人的;
3.因离异等原因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
4.委托方变更委托提取限额的;
5.委托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的;
6.委托方单位变动引起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的。
(二)若委托方为夫妻双方,一方自愿取消委托提取,不影响另一方的委托提取。
四、委托提取中断
(一)委托方出现以下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中断:
1.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元的;
2.委托方贷款逾期的;
3.还贷储蓄账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4.委托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5.委托方单位变动引起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二)以上中断情形在1年内消失,或办理了变更手续的,委托提取在下一委托提取日自动恢复。
(三)委托提取中断状态持续1年(含)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五、委托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一)委托提取累计额达到本委托书中委托提取限额的;
(二)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
(四)委托提取中断状态持续1年的。
六、在委托提取生效期间,委托方不能办理柜台提取。
七、夫妻离异时,委托方若不再承担还款义务的,应及时到受托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八、委托方应及时查询还贷储蓄账户余额是否可足额还贷。若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委托方自行承担责任。
九、本委托书经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十、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办银行、国管分中心、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解答如下, 附:
1、住房公积金代办委托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甲方)与受委托人(乙方)的关系:
委托人因 一事。
委托 代为办理
事宜。
委托期限为 至该委托事宜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
1、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如甲、乙双方提供虚假证明,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乙双方
自行承担。
2、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支行
贷 款 账 号
还贷储蓄账户账号
所购住房总价款(元)
主借款人 配偶
姓 名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单 位 名 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身 份 证 号
提 取 比 例
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提取限额(元)
(所购住房总价款×提取比例)
委托提取限额(元)
(提取限额-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个人联系电话
委托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阅知并同意接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现委托受托方定期从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存入委托方指定的还贷储蓄账户内,并承诺以上提供信息完全属实。
委托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受托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背面)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
一、受托方可在委托提取日,即每年
1、
4、
7、10月的15日(节假日顺延)办理委托提取划款,扣划资金将于委托提取日后2个工作日内存入职工的还贷储蓄账户。
二、受托方每次提取的金额,为提取当日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留10元后的余额,而且委托方的委托提取累计额不超过本委托书中确定的各自委托提取限额。
三、委托提取变更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应在委托提取日前3个工作日内,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及有关材料。
1.还贷储蓄账户变更的;
2.增加委托方配偶为委托提取人的;
3.因离异等原因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
4.委托方变更委托提取限额的;
5.委托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的;
6.委托方单位变动引起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的。
(二)若委托方为夫妻双方,一方自愿取消委托提取,不影响另一方的委托提取。
四、委托提取中断
(一)委托方出现以下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中断:
1.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元的;
2.委托方贷款逾期的;
3.还贷储蓄账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4.委托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5.委托方单位变动引起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二)以上中断情形在1年内消失,或办理了变更手续的,委托提取在下一委托提取日自动恢复。
(三)委托提取中断状态持续1年(含)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五、委托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一)委托提取累计额达到本委托书中委托提取限额的;
(二)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
(四)委托提取中断状态持续1年的。
六、在委托提取生效期间,委托方不能办理柜台提取。
七、夫妻离异时,委托方若不再承担还款义务的,应及时到受托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八、委托方应及时查询还贷储蓄账户余额是否可足额还贷。若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委托方自行承担责任。
九、本委托书经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十、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办银行、国管分中心、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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