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买房,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协议关于财产归属的特别约定,且房子不是由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则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属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房产双方可协议,协议不成,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可要求分割。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您婚前没有和老公定财产协议,那么你们的财产分割就得按法定财产制来办。
因为您的房子时婚后买的,所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一半的产权。
如果在婚后一年内男方提出要分割一半产权,是会支持的。如果过了一年,他就无法。
补充,您对共同财产的认识存在误区,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指明赠与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男女方的以上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既然女方的经济好些。那么分割时吃的亏肯定要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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