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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社会保险又有商业保险赔偿可以同时获得的赔偿

冯** 内蒙古-乌海 其他咨询 2020.11.06 15:40:50 321人阅读

既有社会保险又有商业保险赔偿可以同时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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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有商业保险赔偿也有社会保险赵子龙系天下第一某公司职工,受单位派遣外出期间因第三人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子龙的此次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因工死亡”,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某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因而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赵子龙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等项目共计122171.95元。(该金额核减了赵子龙家属因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诉而获得的保险理赔款336870.05元)。赵子龙家属与被告就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提讼。
二、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获得本文认为,赵子龙家属已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五项,而被告核定其可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核减了侵权损害全部赔偿款之后的丧葬补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被告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将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等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一齐核减的做法,有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审核错误。由于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不尽相同。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应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其中性质相同的、重复的项目可予以核减,对于其中性质不同、不重复的项目则应并行支付。

2020-11-06 15:41:50 回复


一、既有商业保险赔偿也有社会保险赵子龙系天下第一某公司职工,受单位派遣外出期间因第三人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子龙的此次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因工死亡”,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某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因而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赵子龙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等项目共计122171.95元。(该金额核减了赵子龙家属因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诉而获得的保险理赔款336870.05元)。赵子龙家属与被告就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提讼。
二、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获得本文认为,赵子龙家属已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五项,而被告核定其可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核减了侵权损害全部赔偿款之后的丧葬补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被告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将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等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一齐核减的做法,有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审核错误。由于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不尽相同。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应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其中性质相同的、重复的项目可予以核减,对于其中性质不同、不重复的项目则应并行支付。


一、既有商业保险赔偿也有社会保险赵子龙系天下第一某公司职工,受单位派遣外出期间因第三人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子龙的此次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因工死亡”,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某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因而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赵子龙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等项目共计122171.95元。(该金额核减了赵子龙家属因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诉而获得的保险理赔款336870.05元)。赵子龙家属与被告就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提讼。
二、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获得本文认为,赵子龙家属已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五项,而被告核定其可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核减了侵权损害全部赔偿款之后的丧葬补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被告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将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等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一齐核减的做法,有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审核错误。由于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不尽相同。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应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其中性质相同的、重复的项目可予以核减,对于其中性质不同、不重复的项目则应并行支付。

黄律师:向您咨询一下。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时也在这家公司担任某个管理职位,2004年7月3日,在上班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后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在我工伤治疗的过程中,其他股东以我治疗工伤不便行使股东权利为由提出了对我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的要求。此后,在我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其他股东又提出,我是公司股东,不能像普通职工那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黄律师,象我这种情况,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与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有冲突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答:这位朋友反映的情况实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作为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另一方面是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如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前者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后者属于公司法的范畴,在二者权利的行使上没有任何冲突之处。如果是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落实,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甚至是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公司主张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至于股东权利,由于你处在工伤治疗期间,有些权利的行使可能会有些不便,如出席股东大会、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你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具体写明手委托人的具体权限。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故意设置障碍阻挠你行使权利,你可以转让股份或者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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