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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违约责任赔礼道歉属于民事违约责任吗?

贾** 山东-淄博 合同违约咨询 2016.11.12 16:39:32 19810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民事违约责任 赔礼道歉属于民事违约责任吗?这两者之间存在什么联系啊,我是学生,学法律的,很想尽快知道这个,谁来帮帮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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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强制性  我国《民法通则》134条对民事责任方式有明确规定。关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论界一直有争议。主要问题在于民事责任方式和请求权的关系不清、民事责任方式和债的关系不清。在大陆法系,民事责任作为债的一般担保为设计依据,其责任方式属于债权债务范畴。《民法通则》规定的某些民事责任方式实际上属于请求权的范畴{6}。尽管如此,赔礼道歉作为话语责任,却不构成债的一般担保,不能形成赔礼道歉之债。故赔礼道歉责任就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责任的适用必须是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认为符合适用条件方可适用,如是违约责任 赔礼道歉被告不接受的,可以强制适用。

2016-11-12 16:5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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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是通过话语完成的,这是赔礼道歉的内核。道德责任在“化”为法律责任过程中,不是内核的改变,而仅仅是增加了法律外衣而已。按照《法律大辞书》的解释,赔礼道歉(Make a Formal Apology)有二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非刑罚方法;二是指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第一层含义表明作为非刑罚方法法官可以适当责令,是一种非刑罚规范性的适用,应该说还属于道德责任;第二层含义则完全不同,作为民事责任方式,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因此,从法律层面认识赔礼道歉,应当只有后一种解释[4]。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礼道歉,是否也有第一层含义的基本要素,即:责令、公开、承认错误、表示道歉、保证不犯等?对此,从我国民法教科书和著作中关于赔礼道歉的定义及其适用的解释可见一斑。“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该种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3}“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形。”{4}“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5}“赔礼道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其情节轻微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其人格尊严的责任形式。”{1}比较这些定义,共同的要素是“认错道歉”,而在“责令”、“公开”、“取得谅解”、“情节轻微”等要素上看法却不一。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责任方式,在构成要素中有如此多的歧义,必然影响到其适用。  因此,如提到违约责任 赔礼道歉在法律责任上的适用和道德责任上的适用完全不同,道德责任的赔礼道歉不需要强制或“责令”,是否公开也不一定,没有适用条件的限制,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自我否定和对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真诚歉意。

2016-11-12 16:4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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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的合同违约属民事纠纷吗这一问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违约金必须要按合同给吗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吗如果说在合同法生效前,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仍不能补偿受害方的损失的话,那么在合同法生效后,它的赔偿性就很明确了。尤其是在确定了违约金数额调整制度后,一方面,借助该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因而已经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另一方面,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制度,确定了它的补偿性,而否定它的惩罚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不管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其目的都不过是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性质属于赔偿金的预定。基于此,也决定了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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