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拍卖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自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北京市高级人民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不再适用,被委托鉴定、审计、评估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由人民组织当事人与相应机构协商确定。所以,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应将鉴定费用直接缴纳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根据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拍卖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自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北京市高级人民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不再适用,被委托鉴定、审计、评估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由人民组织当事人与相应机构协商确定。所以,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应将鉴定费用直接缴纳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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