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的受让方之间的约定,如果受让方是善意的,对受让人有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收益的概念极其广泛,股权乃取得公司分配利润之依据,一经转让,即能实现收益之权能,自然属于生产经营收益的范围。这一点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里面也已经得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1.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2.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转让方的受让方之间的约定,如果受让方是善意的,对受让人有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收益的概念极其广泛,股权乃取得公司分配利润之依据,一经转让,即能实现收益之权能,自然属于生产经营收益的范围。这一点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里面也已经得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1.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2.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我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因夫妻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故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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