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符合本法第五十二三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在接到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1.《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符合本法第五十二三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在接到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1.《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符合本法第五十二三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在接到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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