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用原材料自用于生产经营允许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企业领用原材料自用于生产经营允许抵扣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r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r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风险提示: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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