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了借款人的妻子不承认债务怎么办,可以向家人要债吗
不管其妻子承不承认,只要有证据,协商不成,直接去。要解决向家人要债这个问题,
首先要看债务人的近亲属是否对已死亡的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不管其妻子承不承认,只要债权人有借条和汇款单据就是证明此债务的最好证据。协商不成,直接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债务人的遗产足够偿还,债款仍然可以要回来的。
借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债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看债务人的近亲属是否对已死亡的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要区分死者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又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本人偿还,债务人死亡的,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该债务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承担共同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其次,要区分死者的近亲属是否继承了死者的遗产。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没有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借款人死了借款人的妻子不承认债务怎么办,可以向家人要债吗
不管其妻子承不承认,只要有证据,协商不成,直接去。要解决向家人要债这个问题,
首先要看债务人的近亲属是否对已死亡的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不管其妻子承不承认,只要债权人有借条和汇款单据就是证明此债务的最好证据。协商不成,直接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债务人的遗产足够偿还,债款仍然可以要回来的。
借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债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看债务人的近亲属是否对已死亡的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要区分死者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又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本人偿还,债务人死亡的,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该债务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承担共同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其次,要区分死者的近亲属是否继承了死者的遗产。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没有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丈夫向妻子借钱却不还丈夫立下字据借妻子的钱,但还款期限早过,钱就是不还。50余岁的陈女士一怒之下,将丈夫蒋某某告上法庭。本月29日,成都市成华区将开庭审理这起夫妻婚内债务纠纷案。陈女士在诉状中称,2001年3月15日,蒋某某声称自己因离婚需用钱,立下字据向陈女士借了6000元钱。蒋某某离婚后,找到陈女士,希望两人能结伴走完后半辈子。同年5月30日,陈女士与蒋某某领取了结婚证。陈称,就在两人结婚20天后,蒋某某再次向她提出借6000元钱。因蒋某某头一次借的钱还没有还,陈女士便让丈夫写下借条,注明借款6000元,并约定2002年8月20日,蒋某某还给妻子6000元钱。但到今年10月,蒋某某还是没有还钱。陈女士一气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丈夫将借她的1.2万元钱还给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陈女士借给丈夫的6000元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除去婚前借的6000元外,婚后借的6000元钱蒋某某该不该还婚内债务应如何认定蒋某某向陈女士写有借据,蒋应该还这笔钱。蒋第二次向陈女士借钱时,虽然两人已是夫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蒋某某向妻子立下借据借钱,其借据具有法律效力,蒋某某应该还钱。但还多少,应视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夫妻俩在婚前没有对各自财产作相关约定,而陈女士又不能证明婚后借的钱是婚前所有,那么就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蒋某某享有6000元钱一半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蒋某某可以只还一半的钱。
其次,如果陈女士能证明丈夫在婚后借的6000元钱属自己婚前所有,那么蒋某某就该将此钱全部还给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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