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微企业汇算清缴应该关注哪些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规定了3个不同的限制性条件,所以企业办税人员应弄清本企业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工业企业包括三个行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三个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都属于其他企业。此外,应注意企业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修正)》所界定的鼓励类行业。如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则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笔者向企业办税人员推荐一个简易计算方法:每月的月末值就是次月的月初值,计算全年月平均值时可以合并同类项。因此,上述公式可以进一步简化为:全年月平均值=[(1月月初值+12月月末值)÷2+1月至11月的各月末值之和]÷12。这样,四舍五入的次数大幅降低,计算过程更加简单,有利于节省工作时间和提高数据计算精确性。
年度应税所得额是6万元以下还是6万元以上
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17号)规定,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办税人员应关注本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6万元以下(含)”还是“6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以便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虽然最近《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其从开始执行。现在进行的是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然执行以前的政策。
企业办税人员应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度确定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有查账征收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是否还享受“税基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还应注意别忘了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和残疾职工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税基式优惠”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税额式优惠”。
您好,关于合伙企业个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是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时间和地点。实行查账征收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将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款后,各投资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二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根据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三是合理费用予以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用扣除有最高限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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