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次数,在法律里面,没有作特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开庭审理的次数,只要不会超过法律里面的规定审理期限就可以了。
2、如果民事案件,是采用普通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这个时候的审理时间,应该在案件开始进行立案的时候,在六个月的时间里面将案件进行审理结束。如果民事案件的本身,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不能够按照规定的审结时间去处理结束,这个时候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之后,可以对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调整,适当的延长一段时间,但是最长的时间,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如果经过这种延长时间的处理之后,案件仍然不能进行审理结束,需要进行时间上的延长处理,就要经过上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处理。
3、如果民事案件,是采用简易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这个时候的审理时间,应该在三个月的时间里面,将民事案件审理结束,采用这种处理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审理时间上面,是不能够进行延长处理的,如果是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里面将案件审结的,就要将案件的处理程序变成普通的程序进行处理。
4、如果民事案件,是采用特别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这个时候的审理时间,应该在一个月的时间里面,将民事案件审理结束,或者是在公告期满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面,将案件进行审结。通过这种特别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因为存在特殊的情况,需要对审理的时间进行延长处理的,需要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之后,才可以对审理的时间进行延长。
5、关于选民资格的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进行受理之后,一定要在选举那天之前,将该案件进行审理结束。涉及到船舶碰撞的案件,这类第一审的案件审理时间限制,是一年的时间。如果民事案件的本身,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不能够按照规定的审结时间去处理结束,这个时候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之后,可以对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调整,适当的延长一段时间,但是最长的时间,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关于罚款或者是拘留的,这一类民事案件,不服从审理结果,申请了复议的案件,在审理时间上为五天的时间。如果民事案件当中是关于外国公民的案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这一类案件是不能够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审理时间,来进行时间上的限制的。
您好,针对您的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开几次庭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次数,在法律里面,没有作特殊的规定,人民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开庭审理的次数。只要不会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就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我国法律并没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自第一次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起诉,一般开庭一次即会判决离婚,但某些特殊情况还是要根据实际来决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方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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