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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龙* 山东-烟台 其他咨询 2020.10.18 09:29:30 384人阅读

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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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解除收养关系主要如下情况: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之前,除非是收养人与人的这个协议解除,否则是不能够解除收养关系的。如果收养人以人的这个协议解除的,被收养人如果已满十周岁的,还需要征得被抚养人的一个同意。如果在收养期间,收养人不能够保证让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或者出现了一个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的一个养子女的一个合法权益时,人有权要求解除该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愿意解除的,可以诉至人民。当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如果与收养人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无法达成合意的,可以诉至人民。这里特别要提醒一下,就是说当你被抚养人你被抚养成年之后,你要解除这个抚养的关系,可能你需要对收养人在你整个成长过程中的这样一个花费,这样一个抚养费用要进行一部分的这个退回。那么达成解除这个收养协议之后,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去办理一个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个登记,那么这样才是彻底解除了一个收养关系。

2020-10-18 09:3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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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如下:
(一)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条件但非解除条件。
(二)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
(三)持续一 定时间的抚养 或赡养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另一必要条件。
(四) 当事人的意愿应成为是否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内容。

2022-01-11 09:58:19 回复

  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已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大成人并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应该继续承担。  为加强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防止子女的合法权益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损害,《》第36条第2款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不能以离婚为借口而拒绝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以父母离婚为借口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至于其他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子女间的权等,同样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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