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闯红灯曝光照片的行为是否触犯了隐私权的问题,一般而言,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就要看它是否具备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有学者认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虽然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但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观点,已经受法学和新闻传播学界的质疑,因为我国民法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权而不是仅仅与人格权相关的财产权,并且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也只是一个授权性的规范,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规范。
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中,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合法。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维护社会利益、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的需要,如对先进人物照片的展览,公民实施不文明行为而拍摄、公布予以善意批评,通缉逃犯而印制照片等,均为合法使用;
(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如刊登寻人启事而使用照片为合法使用;
(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凡是引起公众兴趣的集会、行列、仪式的人,因其肖像淹没在集会、行列、仪式中,而不得主张肖像权;
(4)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事由。据此,媒体此次曝光行为是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对公民实施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的拍摄,或者媒体是为了时事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并不构成新闻侵害肖像权,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家事调查员泄露当事人隐私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12.家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均同意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调解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家事调查员对于其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家事调查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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