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威海规定,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义务兵、下士、中士、上士、四级至一级军士长士官,分别按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7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未满士官级别相应服役年限而退出现役的,按低于未满服役级别一个等级的标准发放。在服役期间被评为5至8级伤残军人的,一次性增发1500元;对进藏退役士兵,一次性增发1万元。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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