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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原告是否有义务向被告或执行法官提交上诉证据原件

李** 新疆-昌吉 司法鉴定咨询 2020.10.15 06:35:58 363人阅读

强制执行原告是否有义务向被告或执行法官提交上诉证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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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义务的。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申请人,无法律义务向被执行人或执行提交案件证据或证据原件。根据所述的情况分析,可能是指在原审理过程中,审理没有将当事人的有关证据原件(如借条、欠条等)收卷归档,即使是这种情况,作为申请人,也无义务提供证据原件。另外,在实际情况中,因生效法律文书中会有对相关证据的记载,即使当事人仍持有证据原件的,也不可以根据所持有的证据原件再向对方重复主张,所以,是否向被执行人或执行提交证据原件,对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权利都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

2020-10-15 06:37:58 回复

你可以向所在街道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评估,如果你是和接受法律援助的,会为你提供免费的律师,

被告在开庭前能看到原告的诉状,但不能看到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因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调理”不属于法律术语,既然案件已经,结案方式有判决、调解、原告撤诉。你所说的应该是“调解”。
2、以调解方式结案,也区分不同的情况:一种是调解后原告撤诉、另一种是调解后制作调解书。
原告撤诉后,可重新;而调解书不履行,原告不可重新,只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不受被告意志影响,只要被告不履行原告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申请执行。
3、依你陈述是“原告”不同意执行,那么本案应该是以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原告对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认可所以不申请强制执行。
4、通常而言,调解书是原告、被告等各方主体意思自治的体现,调解书只要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就生效了,当事人就应该依调解书履行。
除非该调解书因违背自愿、违反法律规定,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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