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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刘* 江西-赣州 消费权益咨询 2020.10.14 23:57:01 377人阅读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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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虽然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
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020-10-14 23:58:0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索要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而且也给一些青年的结婚和婚后生活带来种种困难,应当严格禁止。
在判断借婚姻索取财物上,应划清以下界限:
(1)应划清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虽然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
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双方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或者是男女双方表达爱情而互赠礼品,并不以此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是正当合法的。
(3)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界限。在后一种情况下,骗取财物者并无与对方成婚的真实意愿,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虽然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
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应这样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区别。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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