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先予执行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诉讼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受害者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在审理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可见,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
二、交通事故先予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裁定交通事故案件的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终局判决之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终局判决之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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