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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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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面报案前。钱财全部返还。对面不收款怎么办?

ask****129 河南-南阳 刑事立案咨询 2020.10.11 11:59:44 493人阅读

在对面报案前。,钱财全部返还。对面不收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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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南阳 咨询解答:22488条

你好,具体可电话咨询或者来南阳当面咨询。如需法律帮助请点击头像与我联系,微信电话同号。

2020-10-12 10:19:02 回复
地区:河南-南阳 咨询解答:283条

请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基于什么产生的款项

2020-10-11 12:47:24 回复
咨询我
1513898507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73934条

具体需要看涉及的什么案件,如有需要请联系,

2020-10-11 12:37:13 回复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所以用人单位如产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非职工全额工资,应先补足全额工资,然后与生育津贴再作比较,如生育津贴仍高于职工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职工;如生育津贴低于、等于其产假工资的,则无需再支付其津贴。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包括产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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