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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收取加盟费和发展下线获利该如何定性认定本案的性质是传销?
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但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新的危害行为需要犯罪化,为了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局限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三个方面界定:一是该行为应是经济领域的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二是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管理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三是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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