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的一种税。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本市自《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土地增值税。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立项报告; (三)项目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预、概算;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对房地产转让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在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扣除项目分6类,其中一类叫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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