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主张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对于病人及其代理人而言,有些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可收集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病人曾要求过赔偿或有关部门答应过赔偿或处理的证据,这样,就可以引起时效中断,为创造条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
对于一个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在立案的时候不予受理,应当先受理,因为如果相对人并不以时效作为抗辩,此时,就应当正常审理案件。如果相对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可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比如,甲欠了乙10万元钱,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乙将甲告上,要求甲偿还债务。但庭审过程中,甲主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拒绝承担责任,就会查明债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查明债务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就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败诉,也就是说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甲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就不能依职权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如果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可以判决原告胜诉。可见,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是以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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