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一条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情节不是严重的就是恶劣的。付了赔偿款的人,可以从轻发落,一般判缓刑或拘役、管制。 还有一种是以故意伤害罪量刑。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付了赔偿款的人,因认罪态度好,受到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定有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内容是: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本领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有前两款做法,尚未导致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