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是限定凡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诉讼的,两方当事人不服,能够向上一级法院提议上诉。而对4-11项裁定不服的,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诉讼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裁判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
第一项至
第三项裁定,能够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借口。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表面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
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第八条:二年是诉讼时效,是自继承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或者有理由相信继承人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开始计算时间,这个时间是可以中止或中断的,比如继承人向侵害其继承权利的人追偿而没有得到回应,那么这时间重新起算。但如果自继承开始后二十年继承人都没有反应,即使继承人有难言之隐,法律也不再理。解答您的问题:这样趋于合理,但要有前提因为
1、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不知情,造成权利被侵害;
2、或者权利人有提出权利请求,侵利人未给予理睬,这就涉及到诉讼时效也就是“二年”这个概念的中止问题。以上是继承法第八条司法解释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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