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未开始实际使用房屋就违约,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上述违约金属于价外收费。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出租人应当就上述违约金向承租人开具营业税发票。扩展资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房屋租赁违约金不能确定一个明确数额的限额,只能在个案中根据对方的损失大小,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就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的情况而言,“二房东”的存在已经属于普遍现象。对于刚刚走出校园的毕业生们和初入社会工作的年轻人来说,会不知道如何识别“二房东”以及判断转租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我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答。
如何识别对方是否是“二房东”呢:
1.可以直接询问对方并要求其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
2.可以向物管求证核实其是否是业主。
如果对方是“二房东”,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呢:
1.如果房主没有同意或者禁止“二房东”转租房屋,那么可能发生房主要求我们搬出房屋的情况;
2.如果“二房东”与我们的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了其与房主的租赁合同期限的,那么也可能发生房主要求我们搬出房屋的情况;
3.交给“二房东”的保证金或者预付的租金可能存在拿不回来的风险;
4.如果“二房东”存在损毁房屋或者房屋内物品或者转移房屋内物品的情况,而我们又无法排除与我们的关系的话,那么可能会发生赔偿纠纷。
因此,在租房时建议核实对方是房主本人还是“二房东”,如果是“二房东”,则需要确认房主是否同意其转租房屋,查看其与房主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交接清单等,并复印“二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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