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一般规定都是六个月内,但是需要注意申请执行时效是存在中止和中断的情况的,只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而对于逾期申请的,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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