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建议您明确问题,还有就您提出的这个质疑您是否跟相关审判庭沟通过?
履行职务诉讼的特点是,不仅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履行职务的申请,行政机关是否拒绝,而且行政机关是否有履行职责的权利。当事人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当事人对此申请是否有实体法主张。此外,向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提交履行职责的申请是不够的。通过其不可避免的拒绝,具有“拥有起诉权”的效果就足够了。因此,原告是否有权提出申请,所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义务或管辖权,也应为接受履行其职责的诉讼时应当审查的内容。如果显然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那么它就没有资格受到法律起诉。
您好,关于二审驳回诉讼还能再诉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二审驳回,如果没有违反民诉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再,也可以向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案件,原告再次,符合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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