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中了解到,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出现了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合伙人的人数不满足法定人数规定的;企业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被撤销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事由;
1、合伙企业可以解散的情形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等情况下。合伙企业解散也应当进行清算,偿还所有债务,还有剩余资产的,应当分配给合伙人。
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组织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作为普通合伙人;企业、自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作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没有上限;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50人以下。
3,公司分为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1-50人之间。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股东;国家也可以作为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之间。股东人数可以没有上限,为开放性公司。法人、自然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人需要过半在中国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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