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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诉讼中判决驳回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

李* 安徽-宿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8 18:49:56 366人阅读

我有一个诉讼被判驳回,是之前帮我爸起诉的一个案件,我不太清楚哪里出了问题,想说看下驳回的情况有哪些,再判断哪里错了。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大家行政诉讼中判决驳回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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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2020-10-08 19:0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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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的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2020-10-08 18:5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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