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1、行政相对方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
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二)即时强制的特征
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一面。
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以上是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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