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行政诉讼期间是不停止强制执行,因为行政诉讼他指的是相对人不满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然后提出的诉讼,但是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就是错误的,所以是不能够停止强制执行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p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有法定情形时、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
(三)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