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售商品房按揭的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方购房者与银行缔结的借贷合同之担保合同,它是借贷合同无效,抵押合同当然无效。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具有专项用途的,债权只能是商品房预测人向贷款银行所借的用于支付其所预购的商品房除首期付款外的其余购房款。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成立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得另行再设抵押。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此,商品房未建成时,贷款抵押适用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制度。一旦商品房竣工,当事人领取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抵押物即成了特定物,此时适用一般的房地产抵押制度。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获用的。
(5)标的物的不特定性。由于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标的物是尚未动工兴建或正在建设的商品房,抵押标的往往是不特定的不具体的“物”。由于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标的物是预购的商品房,抵押人所预购的商品房往往是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故其实质是一种期待权。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
(三)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合同再转让的行为特征
1、预售合同债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出卖人同意。
2、买受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前提下所进行的权利义务转让,事先应征得出卖人同意。
3、买受人没有履行预售合同的任何义务时,买受人无权转让该预售合同,即预售合同中不存在债务转让。
相关内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警惕预售宣传陷阱,一些不法房地产商及恶意炒房者在办理转让手续时,一般都许诺所预售房屋有优美的环境、高尚的品位、完美的配套设施、周全的物业管理。受让人接收所购的房屋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大相径庭,配套迟迟难以落实,物业管理更是质价不符。受让人为此讨“说法”时,房地产商往往以合同中对此并未约定或已合同再转让为由推卸责任。因此,受让人在决定预购商品房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房地产商提供的售楼书、广告等材料,了解买受人为什么匆忙另行转让。
2、认清预售再转让合同中的“猫腻” ,在建商品房必须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具备一定条件、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能预售。而个别房地产商为了抢占市场,在根本步具备预售条件、甚至在建设用地尚未动迁的情况下,就要求买受人交纳相当额度的定金。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最终不能获得预售许可证,买受人了解情况后急于推卸包袱,甚至赔付差价转售第三人,则签定的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的无效是由房地产商的过错所导致,但受让人却对此知之甚少,致使再转让行为极易陷入一个进退两难的怪圈。
1、提高再转让条件,全面推进网上备案登记和查询制度。既然房地产管理法要求商品房预售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那么,转让预购商品房也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旦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该楼盘的公开信息查询网页后,并要求开发商必须在售楼现场提供网上查询系统,签订再转让合同与网上联机备案同时进行,有效地阻止“一房多卖”“恶意转让”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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