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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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窝藏逃犯不知情在通常情况下不算是从犯的。窝藏的犯罪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如果行为人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才会以共犯论处,并且在犯罪中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才算是从犯。对于不知情而窝藏逃犯的行为人,既不会构成窝藏罪,也不构成从犯。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没有罪。如果经查明确实不知情的,不构成窝藏、包庇罪。根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儿子犯罪父亲助其逃跑河南省灵宝市某村村民被告人A1和儿子A2在一起生活。A2于2010年5月20日下午,窜至某村村民A家中,趁无人之际,将A的妻子,A之妻被后服毒自杀。A1得知儿子犯案后,非但没有让儿子去投案自首,反而给儿子钱财并帮助儿子逃跑。后A1归案。窝藏罪是怎么构成的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1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A1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A1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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