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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定金时的注意事项

曹* 北京-密云区 合同违约咨询 2020.10.08 07:43:38 300人阅读

付定金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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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支付定金时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支付定金时的注意事项 购房定金少则一万,多则数万,对购房者而言也非小数目。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定金的认识模糊,加之人们对其不同的理解与释义,造成定金的概念被滥用,如:与订金、违约金的概念混淆。有些购房者在付了定金后也不清楚自己有何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都对定金作了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授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有不少人认为,购房者在支付了定金之后,便处于了不利的被动地位,即非与该房产商签定预售合同不可,否则定金将不予退回,似乎此时房产商只须坐享其成,购房者违约,房产商就可赚进一万或几万元定金。其实他们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没有义务支持的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在购房者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与房产商签定合同的同时,房产商也承担了在该期限内不能将此房屋转售他人的义务,否则将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并且房产商时常处于对购房者利益的考虑,即使超过了他们约定的签定合同的期限,对该房屋在一定期限内仍然予以保留。当楼盘处于热销阶段时,房产商也会因此失去很多有利的商机。另外,购房者订购后又后悔也会对其他购房者造成房商欺诈的假象,因为他们原先看到该房已售出,后来该房屋怎么又在销售此时开发商再如何解释也已经处在被动地位。 既然定金在商品房预售中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那么,您在购房时应当注意些什么呢我们提醒您,在交付定金之前您最好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包括房产开发商的资信、您的购买能力、房屋的状况及对您的适合度等情况,“谋定而动”。在正式决定购买该房屋之后再付定金,以免由于摇摆不定给自己或房产商造成经济损失。

2020-10-08 07:4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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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他人办事需预付费用吗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提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
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
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
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二、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注意事项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预付多少费用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照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非经约定,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在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场合,若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者给其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则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例如交通费、食宿费、手续费等。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对其认为不必要的部分举证。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以及支出费用的当时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费用。在支付当时为必要的,其后即使是无必要的,也为必要费用。相反,在支付当时为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也不是必要费用。另外,委托人偿还费用时应加付利息。利息应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以当时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所支付的有益费用,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情况按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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