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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1、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只定一个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罪的,以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定的转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论处。
2、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强迫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目前尚未有定论)。
8、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处罚。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l.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2.对同种类数罪的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但是,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其中包括同种类数罪适用并罚的两种情况有:
(l)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还有未经判决的“漏罪”。对新发现的“漏罪”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属于同种类罪,均应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对“新罪”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同于同种类罪,均应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
3.毋庸赘述,对不同种类数罪原则上适用数罪并罚。
4.但是立法和审判实践中,也有实际的不同种类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罚的地情况,具体情况如下:牵连犯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数罪并罚。但是,牵连犯也有适用数罪并罚的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另有规定,二是牵连犯所犯数罪均为重罪,相互之间无法吸收,若按其中一罪处罚失之过轻
5.结合犯不适用数罪并罚。结合犯危害的是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并且通常是不同种类的数罪。
因数罪并罚涉及到罪数的准确把握与刑罚的正确适用,所以应对每一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数罪并罚,要慎之又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1、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只定一个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罪的,以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定的转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论处。 2、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强迫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目前尚未有定论)。 8、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处罚。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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