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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1)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纸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属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由著作权人本人行使,也可以转让给他人,著作权人死亡时,亦可作为遗产继承。按照著作权法之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这十七项权利中,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只能由著作权人本人行使外,其余十三项权利既可以由著作权人本人行使,也可以转让给他人。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除了上述列举的权利外,为避免立法的滞后,《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这些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对著作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专业解答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为:需要证实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或网络传播作品等具体侵权事实;确认侵权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且须有确凿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该行为。
专业解答处理著作权犯罪案件时,取证是关键。首先,要明确被侵权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比如创作证明、版权登记证书等。其次,要搜集侵权人的行为证据,比如复制、发行、传播等记录。此外,还要明确损害及非法获利情况,核对财务账目、销售数据等。最后,收集证人证言也很重要,这可以强化取证力度。
专业解答侵犯著作权案的关键证据包括:著作权权属证明(比如登记证书、手稿)、侵权事实证据(没有授权的复制件、传播记录)、以及损失评估(收益下降证明、合理支出票据)。这些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侵权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专业解答侵犯著作权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四点:1.马上停止侵权行为;2.使用有效手段消除不良影响;3.向著作权人道歉;4.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向著作权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完全弥补其损失。
专业解答侵犯著作权的立案标准包括:未经许可抄袭、贩卖文字、音乐、影视、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擅自出版独家版权图书;擅自复制、贩卖录音录像;冒用他人名义制作、售卖美术作品等。但并非所有这类行为都会被起诉,只有达到一定的收益或恶劣程度,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 著作权里的经济权利包括以下这些: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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