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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准予离婚的情形

瞿* 江苏-徐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6 22:22:32 349人阅读

离婚诉讼中准予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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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离婚诉讼中准予离婚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中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
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则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2、虐待是指以作为或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丈夫或妻子子不发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个情形须满足四个要件:

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

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

三,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

四,经过调解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指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离婚纠纷相当复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等问题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一是该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下落不明;
二是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满2年。

2020-10-06 22:2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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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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