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第
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第
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领证查出艾滋病婚姻无效获支持
3月,同为1987年出生的曹某和邱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于8月10日登记结婚并进行了婚前检查,可当天婚检结果并没有出来。二人也没将此事放在心上,领证后就各自回家为婚礼做准备了。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不久后的一天,曹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其在婚检中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听到这个消息,曹某瞬间懵了,不知道如何面对妻子邱某。冷静下来后,他决定坦白,这也是对彼此负责。邱某得知这个消息又气又恼,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在家人的安慰下,她才慢慢冷静下来。家人提醒她毕竟还没有办酒席,按照当地风俗还算未婚,至于已经领取的结婚证,因为艾滋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请求判决为无效婚姻,这样的话邱某还是没有婚史的姑娘。在家人的劝说下,邱某很快诉至要求判决婚姻无效。
准新郎要求返还彩礼
认为婚姻无效当索要
庭审时,曹某对原告主张的婚姻无效没有异议,但要求邱某返还彩礼28万元。邱某觉得这笔彩礼已经用于购车,买车时自己还添了3万元,仅同意返还15万元。
滨湖审理认为,曹某系艾滋病感染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故邱某与曹某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因此邱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判决邱某与曹某的婚姻无效。
而关于曹某提出的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虽二人已登记结婚,但他们属于无效婚姻,故曹某有权要求邱某返还彩礼。最终,酌定邱某返还曹某彩礼19万元。
适用范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的,离开这一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利害关系人外,还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本身。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也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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