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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刘** 河北-衡水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0.06 02:06:17 1394人阅读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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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0-10-06 02:0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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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里摔伤,请问,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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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责任在学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如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界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时,应采取“门至门”的原则,即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也包括在内,如学校或幼儿园有班车接送,则应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保护。

学校的校舍;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雷击、其他公共设施,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放学、台风,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网友评论,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操作规程、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自伤的、要求的、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无法律责任,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①地震,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食品、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返校。相关阅读、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第十三条规定,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或者管理混乱,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不承担事故责任;④学生自杀,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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