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夫妻应该如何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夫妻如何分割
根据大部分的司法案例,双方婚后经过翻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只有户口在本村的村民才能申请,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结婚是男方获得宅基地的条件之
一,并且只有夫妻双方才能成为“一户”,因此,不论宅基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是由于个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是在结婚前建造的,则宅基地与房产均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建造或者重新翻建的,那么宅基地与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拆迁产生的利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建房子的宅基地是一方婚前取得的,但是婚后另一方已经将户口迁入家庭中,成为“一户”中的家庭成员,此时宅基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居住的房屋婚后经过重新翻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上述房产拆迁给予的补偿款与安置房,应当平均分配。
在宅基地建房的拆迁补偿中,必须注意的是,拆迁补偿通常是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的,因此,一方应当在婚后及时将户口迁入另一方家中;如果一方属于城镇户口,通常只能对婚后房产的部分要求补偿,不能要求宅基地部分的补偿。
法条检索:
1. 《土地管理法》
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 《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物权法》
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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